总之,依照芬兰当时的法律,A不可能既维持婚姻关系,又更改官方的性别注记。值得注意的是,全部17位法官,有三位 (András Sajó, Helen Keller, Paul Lemmens) 提出不同意见书,三位法官认为,芬兰法律未能清楚辨别此案原告处境和同性婚姻的差别,使得原告陷入法律困境,这是芬兰立法当局应该能避免却未能造成的,因此必须给与原告在法律上的补偿。
此案于 2014年6月11日在欧洲人权法庭宣判,判决书于同年7月16日公布;7月24日,在 C-Fam(Center for Family & Human Rights) 工作的律师 Stefano Gennarini 依据此案的判决,写了一篇名为〈European Court: Gay Marriage is not a Human Right〉的评论报导,七月卅日有人翻译成汉文〈欧洲人权法院:同性婚姻不是人权〉,发表在台湾守护家庭网站上。
C-Fam这个组织,最简单的模拟就是位于美国纽约的护家萌,在关于堕胎、变性人、同性婚姻等联合国可能会讨论的人权议题上,这个组织扮演的角色就像此时台湾的某些反同婚团体。Stefano Gennarini身为在那个团体工作的律师,以立场超越专业,整本41页的判决书,只取出第19页71小节的最后一句 (The Court thus regarded civil partnership as an adequate option.),就写耸动标题满是偏见的文章;使人颇怀疑这位律师打官司的胜率几何?